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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站承接外贸企业进出口权电子口岸补充登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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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为保障电子口岸系统中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请尚未在电子口岸系统中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用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电子口岸系统中补充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站承接电子口岸系统中补充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具体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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